云南规范抵税财物拍卖行为 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
2022-09-14 08:46:44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吴洁) 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两部门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一步规范抵税财物拍卖行为,加强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提升电子化交易水平,促进市场竞争秩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交易规则》明确了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流程、特殊情况处理、监督管理四方面的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云南省抵税财物电子交易系统,各州(市)、县(区)税务机关按照职能职责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负责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行业监督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活动提供见证、场所、信息发布、拍卖机构抽取等服务。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活动,适用《交易规则》。

电子交易流程明确,受委托的拍卖机构需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办理项目登记,并提交税务机关公开拍卖信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项目登记申请,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活动支持远程在线开展,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预定拍卖场地,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场地情况在线分配,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受委托的拍卖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拍卖公告,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开发布。拍卖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应当在拍卖前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在拍卖15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竞买人的,受委托的拍卖机构按照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组织竞价。竞价采用动态报价方式和连续报价方式进行,动态报价方式包括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连续报价方式直接进行限时竞价。拍卖一次流拍后,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是否进行第二次拍卖。不动产和文物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经过流拍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2/3。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及时将竞拍结果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买受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买受人交易保证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及利息。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进场交易证明,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可自行下载打印。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监督系统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督管理。 

编辑: 王奕然 责任编辑: 钱嘉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