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8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分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国门文化建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将通过立法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推动全省文化繁荣发展,建设文化强省。
《条例》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在上位法基础上,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进行细化。按照补齐公共文化设施短板的原则,分级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要求省、州(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基地)、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规范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建设用地,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建筑面积,新建及改扩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国门文化建设。《条例》明确,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建设国门文化交流中心、国门书社(屋)、国门文化友谊广场、国门文化传习馆等公共文化设施。陆运、空运、水运等口岸应当建设文化旅游、民族风情和景区景点展示区,展示文化和旅游资源,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中外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开展具有边境地区民族文化特色的节庆活动,丰富繁荣边境地区群众文化生活,促进同周边国家边民友好往来。
《条例》统筹文旅融合发展,发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指导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开展旅游服务,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此外,强化组织保障措施,明确经费保障、人员配备和队伍建设,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支出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考核评价制度,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条例》细化社会力量参与,在上位法基础上,规定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或者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