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地铁站内辱骂、殴打他人 警方:拘5日
2022-08-04 15:26:28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7月26日下午5时许,两名男子在昆明地铁5号线穿金路站内疑似发生纠纷,辅警随即赶往现场查看。
男子向辅警反映,其看见涉事男子与一名女子发生争吵,因吵架声音突然大起来,他边走边回头看。涉事男子看到这一幕,便对白衣男子进行了辱骂,又冲上前用力推搡白衣男子。
就在辅警询问时,涉事男子突然向站外逃走,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违法行为人陈某当日与女同事周某,因琐事在站内发生争执。受害人张某某路过时看了一眼,导致陈某心生怒气,在辱骂张某某的同时上前推搡, 寻求发泄。
执勤的辅警前来询问时,陈某因心里害怕,趁辅警不注意逃窜回家。8月1日12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陈某被警方抓获。经警方调查,陈某对其在公共场合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陈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普法时间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