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近日,云南省能源局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举报云南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信畅通的手机号码。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密码约定、“三专联锁”管理。
《办法》明确,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等方式举报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煤矿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我省将对举报实行等级管理。一级为经查实与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举报的;二级为3日(不含)后举报的。
奖励方面,《办法》规定,查实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核查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办法》强调,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