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案件在昆明成功办理
2022-06-07 21:46:47      来源:掌上春城

2022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本辖区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执并动手,致其鼻部骨折,手部面部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该案于5月26日提请五华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五华区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徐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赔偿吴某某损失和承担医药费,但被害方不同意。

经审查全部案件情况,结合加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符合五华区检察院与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会签的刑事赔偿保证金监管制度适用条件,经层报领导审批,正式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赔偿保证金监管程序。

刑事赔偿保证金监管制度是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主动表明赔偿意愿的,可以启动轻伤害案件赔偿保证金监管程序,犯罪嫌疑人在公证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此案,五华区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全面了解事情原委,承办人认真审阅材料,认为该案系临时起意、情感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是在读大学生,无前科,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此案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结合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自愿填写《赔偿保证金监管申请书》,由五华区检察院向昆明市明信公正处发出首份《赔偿保证金监管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自愿参照民事赔偿标准先行交纳一定金额的赔偿保证金并取得《资金监管证书》。6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这是五华区检察院在探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后办理的首起相关案件。下一步,五华区检察院将在办案中不断完善优化制度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找准风险点和关键点,优化程序和步骤,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刑事案件保证金监管工作的适用范围,打造可推广、可复制、可示范的五华样本,使赔偿保证金监管制度成为刑事办案中的一项长效机制,更有力地促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 罗文忆 责任编辑: 李丽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