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出台《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2-04-14 11:06:25      来源: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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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孙红亮 4月14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的有关情况。《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自2022年7月1日施行,《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施行。

《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明确职责 积极推进全民参保

《条例》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明确医疗保障部门职责,积极推进全民参保,着力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有效监管,细化监管措施,确保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及平稳运行,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加大社会医疗保险违法处罚力度,实施联合惩戒,为促进昆明市医疗保障工作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以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和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将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基金管理、公共服务作为重点,细化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相关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医疗保险工作。

强化政府部门职能职责。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给予保障,推动医疗保障事业稳步发展。明确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职能职责,强化基层参与力度。调动各方力量支持医疗保障工作,构建良好发展格局。

规范细化医疗保障政策。对参保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断缴及欠缴情况的处理、不同险种间的转换、基金支付的范围等情形予以明确,细化操作步骤,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参保与缴费工作。

加强基金管理安全。明确了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明确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保障基金不被挤占和调剂。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强化基金管理向社会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细化医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责,加强经办机构制度建设,提高经办机构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推动医保、医疗、医药联动,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加强医保规范化建设,规范资料档案管理,加强信息安全保密,强化服务支撑功能。

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按照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的原则,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健全管理机制和执法体制。通过依法委托相关组织、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执法检查,增强监督管理力量。将信用评价纳入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评,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信用管理。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规范物业管理主体的经营行为

《条例》制定的主要思路是坚党建引领,积极探索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把党的政治和组织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优势;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效回应社会需要;坚持底线思维,按照上位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和立法精神,围绕满足业主生活需要创新制度设计,切实保护业主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基本民事权利,预防和化解物业纠纷。

《条例》包括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

突出了党建引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条例》明确提出,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的原则,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规范了物业管理主体的经营行为。《条例》明确要求,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厘清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条例》对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从7个方面明确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职责,从3个方面明确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职责,从9个方面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提出了细化要求。

明确了业主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条例》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人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业主委员会运行存在的权力边界不清晰、权责不对等、运行不规范等问题,《条例》从业委会的产生、职责、禁止行为以及变更、注销等进行了规范。《条例》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缺位的情况进行及时补位。

规定了相关配套设施和场所的所有权归属。《条例》明确了共用的架空层、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配套设施和相关场所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的相关内容。《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模式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合同期限,明确前期物业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强化信息公开,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规范交接验收,规定建设单位及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和承接查验档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移交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建立了物业服务新机制。《条例》结合昆明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物业服务新机制。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之外,增设了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的9条规定;规定住建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星级评价结果,对物业服务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细化物业服务人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用等。

细化了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着眼于保障物业合理使用,促进社区建设,《条例》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实施的禁止行为,以及物业服务人应该履行的劝导责任等;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以及建筑物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两个《条例》的实施,将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全市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编辑: 周智宇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