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动实践书写全过程人民民主新篇章
2022-03-31 08:06:35      来源:昆明信息港

2021年3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增加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全国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以这一重大理念引领新时代立法实践。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强调必须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昆明人大地方立法工作,发展和完善具有昆明地方特点的法规体系建设,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昆明提出的“中国春城、历史文化名城、国际大健康名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发展定位,聚焦“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排头兵”。以“慢不得”的危机感、“等不得”的责任感、“拖不得”的紧迫感,全力推进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开创昆明生态化国际化现代化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在立法工作中全面贯彻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法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有益补充和重要支持,我们必须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贯彻到地方立法的各个环节,确保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调一致、有效衔接,使地方立法活动成为践行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作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在地方性法规立法活动中坚持依法立法,关键在于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地方立法活动,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这是地方立法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

(一)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是新时代立法工作和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贯穿始终。具体到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中,就是紧密结合当地实情,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增强地方性法规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丰富多彩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去。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工作和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激发起全市人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我们及时制定和修订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献血、文明行为促进、轨道交通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养老服务、医疗保险、物业管理等条例,将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统一起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坚持和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表达诉求的途径和方式,是新时代立法工作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既保证人民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保证人民群众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参与的实际权利。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就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活实践。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7年履职以来,从征集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到拟订法规草案,从法规案提请审议、修改完善到发布解读,都通过调查研究、基层走访,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评估会,书面、网上等方式途径主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从2017年至今的5年间,共有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等41件次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约37502人次提出了7493条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每次都逐一认真研究讨论,尽可能地予以吸收采纳,并将采纳与否的情况作出反馈。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深化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一项创新举措,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自2017年授牌设立首批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后,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拓展,2020年取消1个、增设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目前共有基层立法联系点9个。辐射带动了五华、晋宁等7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9个联系点辖区范围内共有125个居民小区、34个居民小组、16个村民委员会、296个单位。截至2021年底,共计13867人次直接面对面参与到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征求意见建议活动中,发挥了“民意直通车”的重要作用。通过不断完善民主立法的方式和机制,更加广泛地凝聚立法共识,进一步夯实立法的实践基础和民意基础。

(三)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新时代立法工作和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立法是为国家立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源头性工作,需要妥善调整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既能够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又要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营造出更加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生产生活环境。例如,在《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中,通过规范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出对公平交易等方面权益的平等保护;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取消了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地域身份限制;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老年人依法取得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等内容。这些年来,我们坚持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引导、保障、规范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透过每一件地方性法规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生命,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的旗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鲜明特色、显著优势。贯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做好新时代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确保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

党的领导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大政治优势和最根本保证。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自2008年作出《关于完善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的办法》,明确规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讨论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中共昆明市委审查以来,市委先后审查批准了2个五年立法规划;2010年和2017年,市委两次作出《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市委提出市人大常委会要对标上海地方法规体系建设,找出昆明地方立法工作的短板弱项,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发展完善昆明地方立法体系建设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立即成立了工作专班着手研究,完成了《对标上海完善昆明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的研究报告》,市委在听取和研究了该报告之后,同意在昆明市委党校成立“昆明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并已成功运转;市委每年研究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为形成并不断完善具有一定昆明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提供了政治保证。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同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把完成市委交办的立法任务,贯彻党中央、中共云南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作为重中之重,充分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性法规和全市人民的共同行为准则。

三、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上,充分贯彻和体现了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我国实行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需要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和机制保障,形成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昆明市人大坚持重要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立法,例如2019年2月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保证全体市人大代表直接参加行使地方立法权;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发挥代表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涉及的立法事项,例如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议案》后,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等活动;重要法规草案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发送给每位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使立法更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四、通过立法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更好助力昆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落实。

中国共产党昆明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全力开创昆明生态化国际化现代化发展新局面”的目标任务。而法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已经日益成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立法作为依法治国的源头,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法治化水平高低、核心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志。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地方立法和法治工作必须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紧扣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求,在提高精细化、精准度、实效性上下功夫,做到立一件成一件,为改革发展稳定筑牢法治根基。特别是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保、食品安全、城市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步伐,通过法治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不断发展和完善昆明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发展。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是全国较早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之一。自1987年制定第一件地方性法规开始,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92件,废止17件,修订、打包修改、修正97件次,全部“立改废”活动共计206件次。截至2021年底,昆明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计75件。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石林、禄劝、寻甸三个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相继出台了三个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涉及自然遗产保护、文化传承、民族团结等内容的单行条例。目前,昆明市的三个民族自治县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7件。

新征程上,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昆明地方立法工作和法治建设中,必须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增强前瞻性、战略性、统筹性、协调性,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加强重点领域、空白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使昆明地方性法规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特色明显、系统管用,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一)不断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当前,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各类矛盾风险交织叠加,各方立法需求层出不穷,对立法内容、形式、效率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只要是对健全我市城市治理急需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需的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条例》《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就及时跟进研究,坚持急用先行,抓紧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同时,注重丰富地方立法的形式,运用好制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和立法解释。比如,2020年2月抗击新冠疫情工作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针对国家反食品浪费法的实施,制定出台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决定》。在2021年制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时,探索“小切口”方式立法,聚焦突出问题“对症下药”,需要几条就定几条,使立法更细、更准、更实。在下一步的立法工作中,我们要积极探索搞一些针对性强、简洁有效的“小快灵”立法,凸显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问题导向,确保条文简明易懂、好记管用、可操作可执行。

(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就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根本要求。必须坚持“依宪立法”“依法立法”,保证法律法规等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保证下位法不抵触上位法,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相互衔接、和谐统一。市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程序,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纠正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上存在偏差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进行了第四次修订。自2017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报送的62件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十四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715件决议决定进行了识别备案和审查,依法处理公民和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5件。经过审查,依法要求制定机关对11件政府规章和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对1件政府规章和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3件法规进行了打包修改,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民主的制度设计、道路选择。做好新时代昆明人大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准确领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以生动鲜活的地方立法实践书写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昆明新篇章。(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杨棱)

编辑: 姚仲恒 责任编辑: 孙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