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立足自身职能,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原则,及时查处了一批疫情期间农贸市场、药店、餐馆等经营单位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进口冷链食品不符合防疫要求等违法行为,为警示震慑相关违法行为,现将查处的部分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一
2022年3月30日,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未名城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名城市场未严格落实消费者进场扫码的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措施,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因该市场经多次教育、督促整改,仍未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市场立即停业整改,对其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二
2022年3月27日,经开区大冲集贸市场因值守人员未严格查验健康码,导致阳性病例进入市场购物,对市场内经营户及周边居民带来严重疫情传播风险。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大冲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市场值守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意识差,对进入市场人员管控不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已责令市场停业整顿。
案例三
2022年3月30日,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管局对幸福小区集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市场内部分经营户未佩戴口罩、佩戴口罩不规范,市场一侧的店铺与市场内部相贯通,人员肆意出入,市场主要入口扫码验码、测温工作人员形同虚设,疫情防控“三措施”落实不到位。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管局对市场开办方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立即整改。
案例四
近日接群众举报:官渡区关上蔬菜交易市场内有经营户销售未按规定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
经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检查、报告等规定义务,虽然当事人多次到涉事经营部进行检查,却均未对其用于存放上述冻北极甜虾的低温冰柜进行查看。当事人在知晓发生涉疫事件后,未在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这一情况,存在重大漏洞。当事人的行为属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昆明万发生鲜农贸市场内经营户“昆明市盘龙区王加忠土鸡店”“昆明市盘龙区明全家禽经营部”“昆明市盘龙区杨勇活鸡店”擅自屠宰活禽,且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明材料。昆明万发生鲜农贸市场在明知市场内经营户存在擅自屠宰活禽情况下,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能,及时有效制止经营户的活禽屠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昆明万发生鲜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农贸市场内宰杀活禽的违法行为,并给予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检查中发现,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丰果行果品店经营的泰国小菠萝(共7公斤),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赋有“云智溯”二维码。
根据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我市进口水果管控的通告》,要求“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水果需赋有‘云智溯’二维码”。当事人进货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经营食品进口泰国小菠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当事人为食品摊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七
2022年1月16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对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新亚洲水晶堡分店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认真落实扫码查验、测量体温、督促进店人员佩戴口罩,销售“一退两抗”药品没有实名登记,也未使用“云流通公共服务”小程序进行扫码上传等问题,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近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跟踪检查,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没有严格按要求执行“一退两抗”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的问题。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边境地区“一退两抗”药品销售的补充通知”》(〔2021〕-862)精神,当事人未严格执行“一退两抗”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八
2022年3月30日,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盘龙区江东花园云南瑞联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例使用“一退两抗”小程序购买药品人员名字和实际处方上名字不一致的现象,药店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购买药品人员信息真实、完整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对该药店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近日,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云南灵骏药业有限公司呈贡区沿河路店检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该药店未严格要求进店人员佩戴口罩、未对进店人员进行登记,因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责令其停业整顿。
案例十
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呈贡区尹忠诊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存在以下问题:(1)该诊所西药柜上有10盒过期医疗器械:周口万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冷敷贴,批号为20190101,生产日期为20190105,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该诊所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医用退热贴的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不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该诊所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扣押上述10盒医用冷敷贴,对该诊所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案例十一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对五华区挤不拢餐厅进行疫情防控及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餐厅在售的进口冷链“冷冻猪去骨带皮五花肉”未进集中监管仓,涉嫌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冷冻猪去骨带皮五花肉”进口冷链冻品36.8公斤并对其进行罚款。
案例十二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龙门社区山邑村川香餐馆进行疫情防控及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餐厅未严格落实进店扫码测温,未配备测温枪,并涉嫌经营加工售卖“滇池鱼”,现已责令关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十三
2022年3月30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对官渡区银海金岸广场大城小面小吃店进行疫情防控检查,发现该店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严格执行扫码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等疫情防控措施。
根据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配合落实好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案例十四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对阿子营彩虹桥罗非鱼店进行疫情防控及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严格落实进店扫码测温等疫情防控措施,在水源区(一级区)内开设餐饮店,执法人员责令其停业整顿。
下一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农(集)贸市场、餐馆、药店等经营主体严格按照昆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管控要求,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体责任,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对拒不执行疫情管控要求,防控流于形式的,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对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监督,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昆明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