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多少,非法捕捞都涉嫌违法犯罪。
开展“长江禁渔”不手软,守护碧水蓝天不停歇。2月28日,昭通市盐津县公安局公开通报了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和1起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案。据了解,2021年以来,盐津警方坚持以打促防,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零容忍”,并常态化开展警务协作,重拳打击违法犯罪,全力维护生态资源平衡,努力将“长江禁渔”工作打造成为盐津警方守护生态安全的一张名片。
案例1 多次捕捞野生鱼100余公斤
2021年12月21日,盐津县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盐津县滩头乡新田村细沙社河道内有人使用电鱼机电鱼”的报警,民警随即赶到现场,查获野生鱼类活体共计153条。当天,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逃离。2022年1月7日,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
2022年1月19日,盐津县庙坝派出所抓获涉嫌使用电鱼机电鱼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移交森林警察大队侦办,后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文某某抓获归案。经查:2021年10月以来,文某某伙同陈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先后多次使用电鱼机、地笼网等工具,在庙坝镇高坎村白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共计捕捞野生鱼类100余公斤,渔获物销往盐津、镇雄、昭阳等地,从中获利2万余元。
目前,在上述非法捕捞案件中,盐津县公安局共收缴电鱼逆变器3台、电瓶7个、地笼网81个、安网5副、皮划艇1艘等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文某某、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已被盐津警方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2 捕获黄骨鱼等300多条野生鱼
2021年9月2日,盐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开展长江禁捕工作巡逻,当巡至盐津县普洱镇小洞村江底坪路段时,发现有人正在使用地笼网在关河内捕鱼,巡逻民警立即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余某某(男,时年80岁)当场抓获,收缴捕鱼工具地笼网一个,渔获物黄骨鱼5条、船钉子2条。随后办案民警又在其家中查获野生黄骨鱼、船钉子等渔获物271条。
经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家住普洱镇,于2021年7月以来,以捕捞鱼类水产品食用和出售为目的,在未取得合法捕捞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在普洱镇小洞村江底坪关河河段捕鱼,先后作案6次,共捕获黄骨鱼、船钉子等野生鱼类300余条,其中渔获物约1公斤已被其食用。
2021年9月7日,盐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1月18日,盐津县公安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12月14日,余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盐津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案例3 非法收购340余只野生木怀
2021年9月17日9时许,盐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匿名群众举报“有人在普洱镇串丝村收购野生动物青蛙”后,立即赶往案发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个小时后,办案民警在普洱镇串丝村马草湾处将涉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李某某(男,时年52岁,四川宜宾人)抓获,同时查获其用于运输野生动物的红色三轮摩托车一辆,在车内查获疑似蛙类野生动物104只共计8.7公斤。
经查:2020年以来,李某某以收购中药材等为由,长期往返于盐津县、水富市两地,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向盐津普洱镇、滩头乡等地农户收购野生木怀(棘腹蛙)、乌梢蛇等野生动物,数量较大。向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男,时年45岁)非法收购野生木怀10次共计300余只;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时年50岁)非法收购野生木怀1次共计40余只;向滩头乡生基村村民焦某某非法收购野生乌梢蛇1次共2条。
盐津县公安局于2021年9月17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21年12月16日移送盐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尚未判决。
另外,2021年9月23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被盐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被盐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个月。(春城晚报 记者申时勋 通讯员袁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