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小区住宅的“养老保险”? 昆明首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案判了
2022-01-20 08:32:01      来源:昆明信息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它被称为建筑物的“养老保险”。目前,随着大批住宅使用年限增加,小区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老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逐渐进入高峰期,关于这笔“养老保险”的纠纷也日渐增加。

公用设施老旧亟待修缮

维修资金不知所踪

2005年,五华区金域兰湾小区建成,890余户业主陆续接到新房。在交付房屋时,开发商向购房者代收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日益老化,需要进行维护、修缮,业主们遂向住建部门申请动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却被住建部门告知,该小区的开发商根本没有向住建部门移交过该笔款项。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私自截留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因此小区设备修缮费用应该由开发商支付。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未果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这起案件由此成为昆明市首例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要求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案件。

可以代收无权处置

开发商被判令还钱

庭审中,该小区开发商承认,确实未向住建部门移交过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但开发商提出,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早已用于小区公共部分及设施的维护、修缮。此外,还有一部分用于垫付小区水电费,这些费用加起来远远超过了代收的维修资金,因此不应再就此付费。该开发商还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五华法院认为,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向业主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代收性质,并不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开发商代收费用后未按规定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开发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用于小区共有部分的维修、改造,且应对垫付电费进行抵扣”的意见,法院认为,电费并不包含在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之内,且开发商使用该笔费用时未经过相应的报批、业主讨论程序。此外,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且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过备案登记,故金域兰湾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就住宅维修资金事项提起诉讼,为本案适格原告。

综上,五华法院判令由开发商返还相应费用。鉴于小区业委会尚未开设独立资金账户,其同意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立的专户,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有代收、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职能,经与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法院判令由开发商将其代收的4366761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限期缴纳至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立的专户内。该案宣判后,开发商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昆明日报 记者辛亚洁 通讯员吴慧 赵松华


编辑: 曾子芮 责任编辑: 昝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