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黄彩英 据云南省财政厅1月13日消息,近日,省财政厅会同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6部门修订并发布《云南省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将按照2分/千瓦时的标准,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办法》共分为总则、部门职责、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六个章节二十五条内容,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明确基金征收标准和范围。按照2分/千瓦时的标准,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明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部门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基金政策管理和预算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基金征收、检查、欠费追缴和退库;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等部门配合做好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明确基金征收管理要求。供电企业对供电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取电费的同时代收基金。自备电厂企业按有关规定准确计量未过网自用电量,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提供合规有效的自用电量凭据并申报上月基金。
明确减征、免征、缓征基金要求。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涉及的事项,确需减征、免征、缓征基金的,相关单位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联合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明确不代征基金情形。电网企业趸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的电量,在销售时不代征基金、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由地方独立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对其营业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随用电量代征基金并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明确基金监督处理依据。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另悉,此次《办法》还修订“增加‘减、免、缓’条款”“增加‘使用管理’条款”“修订‘监督检查’条款”“规范称谓”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