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姚仲恒 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云政办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印发将进一步增强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提高保障水平,更好地实现病有所医、病有所保。
据悉,《办法》明确在2022年底前,云南省要建立完善包括普通门诊以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覆盖人群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云南省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
《办法》共制订总则、基金管理、普通门诊保障、其他门诊保障、个人账户管理、服务与监督、组织实施和附则8个部分37条办法,在统一门诊保障政策、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更加优化的具体措施。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0年底,全省参保人数达到548万人,享受医保报销3261万人次,报销医疗费用260亿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6.9%,比全国平均水平85.2%高1.7个百分点。《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健全职工医保制度,增强医保基金的保障功能,提升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特别是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在政策设计上给予了倾斜。首先,保持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稳定,并按国家要求逐步调整到位;其次,给予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
拓展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以家庭共济。参加职工医保子女们的个人账户可以给自己的父母使用,实行家庭范围内的共济。个人账户除主要用于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还可以用于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就医、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个人负担费用;以及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社会保险及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外部作用。通过促进和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服务能力,完善基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加强健康管理,规范慢病管理这些外部的制度机制健全,进一步提升退休人员在基层医疗保障服务的便捷性,就近获得高质量的服务,综合提升他们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实施后,退休人员及体弱多病参保职工门诊保障水平将明显提高,同时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作用发挥更加充分,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对门诊费用进行保障将进一步减少小病住院的情况,节约医疗成本,降低基金不合理支出,有利于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通过建立普通门诊保障,实行差异化支付政策的杠杆作用、引领作用(就医医院级别越低起付线越低、报销比例越高),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布,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动力,有效推动分级诊疗,有力支持“健康云南”战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