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公布 特困人员以后这样认定
2021-12-16 15:42:46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姚仲恒 日前,云南省民政厅发布《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就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期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3个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记者了解到,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或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网络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或者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需要注意的是,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后,对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须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佐证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按照流程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申请人。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特困人员存在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等情况之一,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编辑: 上官艳君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