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云南控辍保学工作
常态化开展
全力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切实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
云南省教育厅制定了
《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
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其中明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及其相关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的
应当予以问责
↓↓↓
(一)学校教师对学生有言语讽刺、劝退、体罚或变相体罚、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退学、转学、休学等不正当行为造成学生辍学的;
(二)学校班主任无故未完成“云南省义务教育在校生动态管理系统”本班学生日常考勤和抽样考勤工作,对学生考勤弄虚作假;对3天及以上旷课的学生未通过政府救助平台控辍保学服务事项中如实反映的;
(三)学校学籍管理员未及时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学籍异动、未按实际情况标记辍学学生的;
(四)学校校长未履行学校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未实事求是上报疑似辍学、辍学学生,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
(五)学校未广泛宣传、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因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未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未落实教育资助有关政策以及学业困难学生帮扶、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制度导致学生出现经济困难、学业困难等原因厌学辍学的;
(六)村(居)民委员会未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的;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未建立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责任制、积极开展辍学学生劝返工作;未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未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未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控辍保学直接责任,未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等工作机制;未实事求是逐级上报辍学数据;未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劝返、复学工作;未监督指导学校履行学校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未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和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的;
(九)各县级人民政府未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未建立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或协调能动机制;未定期研究部署控辍保学工作;未采取综合措施,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易地搬迁安置点搬迁群众子女、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控辍保学单位不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