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汪某、曾某,注册了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并在昆明某工地承包了工地,专门做劳务。项目结束后,施工方支付了2100多万元工程款给劳务公司,可汪某、曾某没有将这些钱付给农民工,拖欠了农民工工资400多万元……
2017年,汪某、曾某从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云南古滇名城某地块工程,并合伙成立云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某是该劳务公司的法人代表,曾某任公司监事,二人口头商定,劳务公司由他们合伙经营,所得利益均分。
2020年下半年,工程结束时,该建筑劳务公司共获得2100多万元工程款,汪某、曾某仍拖欠邓某等农民工400余万元工资,汪某、曾某属于典型的有钱不付。农民工实在没办法,多次向劳动部门投诉。
2021年1月29日,昆明市晋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责令该建筑劳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要求在2021年2月5日前支付拖欠工资。这家劳务公司一直拖欠,至今都没有支付拖欠工资。
晋宁区人社局多次通知该劳务公司到指定地点配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但汪某、邓某拒不配合,也不到场。
晋宁区人社局认为,汪某、曾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形,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晋宁警方立案后,在调查期间,汪某、曾某支付了农民工劳动报酬11.1万元,但农民工的大部分钱都没有拿到。
公诉机关认为,汪某、曾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汪某、曾某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两被告人还是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于是,晋宁法院作出判决:汪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两被告人继续履行支付拖欠工资余款的义务。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杨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