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及树木补种标准 明年起施行
2021-12-07 20:49:57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黄彩英 近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全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及“树木补种”的标准和质量要求,以及“恢复和补种期限”等相关内容。《实施意见》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包括五个部分内容,“恢复标准和要求”部分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3种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标准、程序和质量要求。其中提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要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清理、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要彻底清除再覆土;以恢复适宜种植条件的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恢复植被前要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乡土植物,确保不低于恢复前的树种质量。所采用的植物要根据立地条件,选择覆盖能力强、根系发达、抗逆性强的植物。同时,以混交林营造模式为主,使目的树种占比不低于60%。

在树木补种方面,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等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具体而言,树木补种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选择异地补种。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本地乡土树种和良种进行补种,林种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的森林地带性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此外,《实施意见》规定恢复期限由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中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使用手续的,恢复期限顺延。

编辑: 刘雄斌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