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实习记者姚仲恒 近日,为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巩固全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整治成果,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云南省公安厅发布《关于打击欺诈骗保有关事项的通告》,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本次打击欺诈骗保主要针对参保人骗保行为、定点医药机构骗保行为。参保人骗保行为包括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骗保行为主要包括一般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较重违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有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行为,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严重违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供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线索的单位或个人,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公安厅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此外,违法违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据《云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将给予举报人500元到10万元不等的奖励。
附:监督举报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