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云南高院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关于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从今年6月1日起,在云南全省法院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对试点适用标准、试点适用案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将受案范围由去年试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扩大到全部民事案件。
这也标志着云南高院在落实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上迈出更大步伐。
《通知》规定,云南全省各级法院在各类民事案件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对于试点适用案件范围,《通知》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后的民事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此前的民事案件,仍然按照此前适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法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云南高院将加强与公安交警、司法、保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扩大试点的宣传力度,将民法典精神落实到位,让改革试点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数据显示,此前开展的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云南全省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结案率达94.91%,较2019年同期上升了1.34%;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超过90%。在前期试点工作中,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调解主动释明赔偿标准,委托保险行业协会与交警、司法部门设置联合调解室等探索多元解纷工作方式,使大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同时,由于各方当事人对赔偿标准和金额有明确预期,案件争议焦点不再着眼于赔偿标准,极大缩短了结案周期,诉前调解更易达成共识,有效提高了结案率。
典型案例
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人身损害赔偿实现“同命同价”
2020年6月21日20时06分许,被告李某驾驶一辆越野车沿镇曲线由镇沅县古城镇方向往镇沅县恩乐镇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原告段某仙发生碰撞,造成段某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仙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段某仙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段某仙胸部闭合性损伤,双侧胸腔积液、创伤性湿肺、肺部感染,轻型颅脑损伤,右侧髋臼骨折,右腓骨头骨折等损伤。2020年9月,经司法鉴定,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事后,因赔偿问题,段某仙将驾驶人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86971.20元。被告李某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86971.20元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赔偿标准计算。
法院认为,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对此,法院按照云南省2019年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8元计算,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36238.00元/年×(20年-8年)×20%=86971.20元。故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86971.20元,法院予以支持。
长期以来,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按不同的标准、按照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计算,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赔偿金额最高差距可达3倍以上,“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关注。
此次,云南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实现了“同命同价”,体现了对每一个生命的最大尊重。(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林舒佳 通讯员茶莹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