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记者董宇虹) 2020年12月31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这是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昨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办法》作详细解读。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督察纪律和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实施办法》明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包括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三种类型。其中,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及“回头看”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织开展,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全省16个州市党委和政府开展例行督察,对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视情况开展,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专项督察重点针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视情况开展,强化震慑、严肃问责;日常督察作为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的补充,主要对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开展常态化督察工作。
《实施办法》提出,要加强督察问责,对发现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区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注重结果运用,督察结果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被督察对象,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强化信息公开,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等有关情况应及时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此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失职渎职、推诿扯皮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按照中央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州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不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依法依规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据介绍,2016年云南省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随后制定出台《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建立起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7年组织对全省16个州市党委、政府开展第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2019年对部分重点州市开展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截至目前,省级督察及“回头看”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1716件,向地方移交1055项生态环境问题,要求地方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压实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解决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