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近期昆明西昌路、沣源路、王筇路等道路有施工
2021-03-07 18:09:14      来源:昆明信息港

近期,昆明市部分道路正在施工。为避免耽误出行,请提前规划路线。

施工路段1 西昌路

3月6日起,昆明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弥勒寺站附属结构施工交通疏解将有施工围挡,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如下:

1、对西昌路(与金碧路交叉口南口)进行围挡施工,工期自2021年3月6日至2021年6月30日。

2、施工期间,占用西昌路(与金碧路交叉口南口)西侧弥勒寺公园一侧现状通行便道搭设施工围挡,交通整体导改至原西昌路道路上通行,施工期间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领导“占一还一、只增不减”的工作要求,确保施工路段满足双向6条机动车道及2条不低于4米宽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混合通行车道,路口南进口车道设置为1左+2直+1直右+非机动车道,南口出口车道设置为2条机动车道+1条非机动车和行人混合通行车道。

3、围挡施工前要完善施工路段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及科技管控设备,并结合施工后的临时交通组织调整,做好交通设施的迁移工作,同时设置必要齐全的交通指示、引导标志,规范通行秩序。该项工作必须经我队检查确认,满足基本通行要求及通行安全后才能实施围挡搭建工作。

施工路段2  沣源路

为推进盘龙区2021年支次道路、背街小巷及桥梁整治提升工程(一标段)防沉降井盖治理工程,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在2021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间,将组织对沣源路分段进行城市井盖提质提升专项工程施工。

3月7日22时至3月8日06时:严家山路至龙头街地铁站(沣源路)双向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井盖整治提升。

3月8日22时至3月9日06时:龙头街地铁站(沣源路)至盘江东路双向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井盖整治提升。

3月9日22时至3月10日06时:盘江东路至青松路双向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井盖整治提升。

3月10日22时至3月11日06时:青松路至龙泉路双向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井盖整治提升。

施工路段3 官渡区达安路

官渡区达安路再生水管道抢修进行占道施工,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如下:

1、临时占用官渡区达安路(昆明第十一水质净化厂)附近路段进行再生水管道过街管抢修施工。

2、施工期间:2021年3月6日至3月11日。施工时间为每天晚23时至次日凌晨6时进行,每次过街施工最多占用1条车道的宽度,并安排人员现场指挥车辆交替通行。其余时段对开挖路面进行回填压实,用钢板覆盖并进行固定后恢复交通,确保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畅通。

施工路段4 王筇路

王筇路防洪滞蓄工程(二期)施工,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如下:

临时分期分幅占用王筇路(与西三环交叉口西口)进行防洪滞蓄工程施工,施工期间每次施工不得超过半幅路面,需在另外半幅车道设置中心隔离栏,确保王筇路车辆双向通行空间,工期自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31日。

昆明交警提醒广大市民提前规划出行时间及线路,行经施工路段注意路面交通变化,服从交管人员的指挥,减速慢行,顺序通过。

特别提醒施工方

1、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必须严格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17中关于“城市道路”的相关施工设置标准规范设置配套交通安全设施、标志,以及连续的照明、警示、引导标志,确保施工区域的通行安全。并在施工完成后,原状恢复地面标线。

2、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期间的道路保通,现场配备足够保通人员,主动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行。

3、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及扩大施工范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要提前向辖区交警大队报告,并严格按照大队的具体要求进行处置。施工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交管人员的管理,遇重大活动及突发性事件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我队要求对施工行为进行调整。

4、施工前需报经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我队检查验收,符合上述要求后方能进行施工作业。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我队审查批准的时限和范围开展占道施工,对不按规定施工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同时我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法律链接:非法占道施工如何处罚

1、 未造成严重交通拥堵的

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未造成道路严重拥堵的,由交警部门进行查处,违法行为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施工或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责令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造成严重交通拥堵的

1.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造成道路严重拥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认定为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对施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含包工头)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昆明信息港整理编辑 来源:昆明交警)

编辑: 周智宇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