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实习记者朱俊杰 近日,云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关决定意见的公告》。就废止和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13件省政府规章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废止和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
本次征求意见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有5件,分别是《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
征求意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有《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在内的12件。其中《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改最多,有8处。包括删去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条第二项;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和第二款中的“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等。
13件省政府规章将废止和修改
征求意见废止的省政府规章有7件,包括《云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
另外,修改了《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在内的6件省政府规章,并征求社会意见。
在修改省政府规章中,较为重要的修改有《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修改为:“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认定,未经认定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具体内容,市民可登陆云南省司法厅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如有意见,可在2021年3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云南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421238608@qq.com
联系电话:0871-64199972(传真)
邮政编码:650228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