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甘凌菲 3月3日,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对全省各级公办基础教育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含乡镇中心学校、村完小、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校长进行职级制改革工作,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学校校长专业化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校长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其中,一级、二级、三级校长评定人数分别不超过所评定职级人数的5%、25%和40%。校长职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校(园)长办学思想、专业能力、管理能力、任职资历和办学成效五个部分。职级评定标准分学段设置,实行指标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
校长职级由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分别组织评审和认定,州市教育部门评审认定本州市一级、二级校长职级,县市区教育部门评审认定本县市区三级、四级、五级校长职级。
其中,幼儿园园长职级申报条件要求,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年及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在职人员。
义务教育校长职级申报条件要求,申请认定小学校长职级的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中校长职级的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6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在职人员。
普通高中校长职级申报条件要求,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8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在职人员。
校长职级评定每3年开展一次,教育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已评定校长职级的人员中选聘、任用基础教育学校校长。未评定校长职级的人员不得担任基础教育公办学校正职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