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结算货款还赖账给承包人 水泥公司被判支付欠款
2021-01-05 16:34:02      来源:昆明信息港

本是拖延结算货款,却以公司已经对外承包为由赖账,这样的做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就是这样。

张某与水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每吨35元的价格出售砖渣给水泥公司。后因水泥公司拖延结算货款,截止张某起诉前,水泥公司尚欠15857.63吨的砖渣货款共计555017.05元。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水泥公司辩称,与张某签订砖渣款合同前,已将公司对外承包给其他人经营管理,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且水泥公司已向张某支付过721600元,案款已付清。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水泥公司支付张某555017.05元及逾期利息。水泥公司认为,一审未将承包人追加为被告,不服判决结果,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水泥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约定“承包经营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属于双方间的承包关系,不能以该承包关系对抗买卖合同关系,水泥公司要求追加承包人为本案被告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对于水泥公司已经清偿张某货款的抗辩主张,无充分证据证明水泥公司转入张某账户的721600元是支付本案货款。张某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水泥公司差欠其货款事实,故水泥公司应对该欠款承担相应责任,遂二审维持原判。(昆明信息港 记者江枫 通讯员蒋荣春 刘晓娴)

编辑: 李丽朱 责任编辑: 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