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记者从《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大会上获悉,《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共7章37条,明确了各区域在用、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名称以及保护区范围实行名录管理,拟定各级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城乡区域规模集中供水,改善农村饮水条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规定了丽江市水源地保护措施,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一级和二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等,并定期进行修缮和维护;在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改变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丢弃或掩埋动物尸体;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住宿、餐饮、放养畜禽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条例》规定了水源地监督管理,建立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协调好跨县(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和执法协作机制,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定期对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水,谷水工程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对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条例》规定了水源地保护的法律责任,损毁、改变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在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住宿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放养,畜禽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针对各级政府、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未按照规定拟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或者保护区域划分方案的、违反规定,在保护区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未按照规定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水源巡查和综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及时排查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或者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所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云南网 通讯员杨发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