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铜都街道原副主任李静从事业有成到受贿落马、从“励志榜样”变为“反面教材”,是如何一步步堕落的?日前,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就该案进行了深入剖析。
1998年12月,李静退伍回到地方,在昆明当过保安、卖过保险、卖过卤鸡。几经辗转回到家乡后,2004年4月,李静被任命为磨盘山村党支部书记,2007年4月在磨盘山村党总支会议上被选举为党总支书记,同年4月被选举为磨盘山村委会主任。他在2010年昆明市公开选拔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乡镇领导干部考试中脱颖而出,完成了从一名农村基层干部到领导干部的身份转变。
从农家子弟成长为副科级领导干部,李静站在一个更高的平台上,眼中的世界更广阔,可以接触到更多的资源、认识更多的人。李静跟“朋友们”吃在一起、玩在一起,在觥筹交错中心理逐步失衡、愈发放纵自我,办事不讲规矩、不按流程,行为逐渐偏离正常轨道,最终走上不归路。
留置期间,李静向东川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交代了他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谋取利益、收受钱财的违纪违法事实。经查,李静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在分管东川区铜都街道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期间,收受他人所送两饼普洱茶;利用职务便利,在建设东川区铜都街道全民健身中心项目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8万元,涉嫌受贿犯罪。
今年3月27日,东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判,认定被告人李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所涉赃款8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李静于今年2月21日被开除党籍,5月7日被开除公职。
大梦初醒,后悔余生,李静案的教训是惨痛和刻骨铭心的,值得所有党员干部认真反思。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钱财“小账”要算清,人生“大账”更须明,只有做到善用权力、慎用权力、敬畏权力,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警觉性,才能过得了权力关、金钱关。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昆明日报 记者唐丽 通讯员黄章龙 郑鸿毓 马要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