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实时公布动态更新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征求生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意见
2020-08-05 10:33:41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昝娟娟 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公开征求《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全省企事业单位黑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管理、惩戒等活动。

黑名单的管理对象包括:排污(含生态破坏)单位;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监测服务、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的环境服务机构。

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意见稿》指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暂停受理和发放其有关环保行政许可;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禁止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并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云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等3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黑名单实时公布,动态更新。由省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向社会公开。管理期为2年,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列入1年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生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列入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判决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环境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申请移出前未产生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信用修复须符合的其他条件。黑名单列入满2年,生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系统将被列入单位信息自动从黑名单中移出。

若有意见请书面(若为单位请加盖公章)反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0871-64617542,传真:0871-64141645,电子邮箱:1164013197@qq.com,通信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广福商业中心A9栋,邮编:650028。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9月4日。

【列入范围一】 排污(含生态破坏)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书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因严重生态环境违法,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

(三)被生态环境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

(四)被生态环境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五)因主观恶意排污、采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等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六)被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执行或逾期未整改且情节严重的;

(七)拒绝、阻挠、妨碍环境监督检查或环保督察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八)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

【列入范围二】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环境监测服务、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的环境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被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

(二)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防治污染物设施维护、运营机构故意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五)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六)环境服务机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

编辑: 李丽朱 责任编辑: 孙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