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0-07-01 08:25:17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6月30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云南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条例》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备案;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活动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享有其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知情权,可按照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实施转化,并有权依照规定或约定获得奖励、报酬。同时,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要采取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采取协议定价的,要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为最大限度激发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作出了制度安排,确立“约定优先”原则。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对完成单位进行约定或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可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奖酬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