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俞逍 6月28日,记者从云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加快我省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步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好成效。
据介绍,《条例》共设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促进绿色发展、促进社会参与、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共66条。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生产、生活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在《条例》中,把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推动乡村振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两型三化”产业体系和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以及美丽县城、特色小镇等工作部署,都规定在内。
明确了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责任主体。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州(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普及、引导等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住宅小区的村规民约或者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
涵盖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生产、生活三方面的重点任务。从空间管控入手,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为重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与修复。通过构建云南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和推动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旅游等重点领域的节能低碳水平,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倡导绿色生活和消费,促进社会共同参与。
明确了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人才引进和培养、信息化建设等保障内容和相关监督措施,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实施,将有力推动云南省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迈向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助推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