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港时评】文明养犬需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2020-06-24 14:26:51      来源:昆明信息港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狗的人越来越多,而犬只伤人的情况也频频发生。遛狗不牵绳、任由宠物随处大小便,不仅可能导致狂犬病传播,严重的还会形成纠纷甚至致人死亡。

作为城市管理中的“硬骨头”,其实文明养犬的问题归根溯源是人的问题。可以说,造成不文明养犬现象和人宠矛盾突出的原因不是单方面的,若要遏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举措。解决不文明养犬,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有法可依 《民法典》出新规

近日,新颁布的《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出界定,从此以后养狗不牵绳犯法,有了法律依据。

现如今,在市区内遛狗不牵绳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前《民法通则》规定,如果狗主遛狗不牵绳,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狗主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完全免责。而当前的《民法典》中,特别规定了以下2种情形下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第一,宠物主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宠物主饲养的宠物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责或免责。这也说明,只要狗主违反规定饲养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在宠物伤害到人的情况下,百分百需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相比较《民法通则》,《民法典》在养犬方面彰显出较强的责任导向,这些规定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对狗主文明养狗起到规范性作用,从而进一步督促狗主重视自身责任,不再对犬只放任自流、养而不管,做到有法可依。

作为犬主,我们要明白:养不养狗是个人选择,但养了就要履行义务。

 各级部门升级和落实相关办法 明确细则

当然,在《民法典》的大框架前提下,各级行政部门也应该升级和落实相关办法,进一步规定明确文明养狗、规范养狗的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处罚标准,完善法律体系,让狗主能够明确具体措施。

对于昆明而言,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昆明市公安机关通过“昆明市养犬服务”信息平台累计办理电子养犬登记证71994个,组织民警巡查19211人次,收缴流浪犬只、违规饲养犬只2741只,办理涉犬行政案件402起,处罚人数402人。

期间,为方便市民线上办理登记、发布寻犬启事、学习养犬知识,昆明市积极开通“昆明市养犬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同时,全市已有电子养犬登记证办理网点和疫苗注射点81个,基本全覆盖整个昆明市,极大方便养犬市民就近办理、及时办理养犬登记证。

同时,昆明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的通告》,将昆明主城各区及各县(市)区划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分类进行养犬管理。《通告》表示,为规范和引导文明养犬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针对携犬只外出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等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不文明行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将根据《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录入信用信息系统。这也预示着,不文明养狗情节恶劣将纳入征信。

对于社区,我们也可以学习其他城市的管理模式,比方居民可以在法律服务中心的帮助下成立养犬自治会,帮助犬主树立“犬主是饲养犬只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犬主遵守有关养犬规定,规范养犬行为。

当然,为了方便犬主,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该提供人性化服务。我们时常会在一些小区看到,为便于犬主清理宠物粪便,每隔一段距离就配有可供抽取的宠物盒。然而,这些举措虽好,但时间长了也就成为一个摆设而已,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意识。

简而言之,在文明养犬的过程中,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只是增加不文明养犬的成本,也应积极鼓励文明养犬行为。

做一个文明自律的狗主 方能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

笔者本人也养狗,在我看来,每位居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应熟悉相关法律知识。作为狗主,我们应尽到自身责任,文明养狗,而非犬主对于遛狗不牵绳、犬吠扰民等不文明养狗的行为应及时提醒犬主或者报警处理。当然,也不要随意挑逗,喂食他人的狗。

总之,养狗是个人素质和责任感的综合体现,,只有做一个文明、自律的狗主,方能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作为狗主,倡议大家:

第1, 不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虐待、遗弃犬只。

第2, 外出遛犬为犬只束上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儿童、老人、孕妇等人群,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时,养犬人应主动送伤者到医疗机构救治;

第3, 随身携带卫生纸、铲子、纸袋等物品,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维护洁净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共同努力建设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昆明信息港 记者龙泉积)

编辑: 周硕 责任编辑: 昝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