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男子借车给好友 不料双双成被告
2020-06-23 14:24:50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王某在驾驶证注销期间,向何某借其名下云A***号车经过某路段时,将陈某撞伤至昏迷。经救治,陈某住院48天,共产生医疗费83020.69元。
经双方多次协商,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原告陈某将被告王某、何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某称,对原告陈某的诉请没有异议。被告何某经法院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依法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被告王某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车辆,属无证驾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被告王某未做到安全驾驶,造成原告陈某身体损害,应当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陈某的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何某将其车辆交由无驾驶资质的王某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法免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此做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39730.90元;被告王某、何某赔偿原告陈某96152.69元。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车事小,责任事大。法官建议各位车主:“管好”车钥匙,借车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夏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