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推出科技创新券 符合要求的科技型企业每年可申领总额达30万元
2020-05-28 17:23:34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劳学丽 日前,云南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印发《云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云南科技型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该《办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据了解,创新券是指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设立和发放,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凭证。创新券采取“事前登记备案,事后核实兑付,企业随时申请,机构集中兑付”的方式组织实施,申报、受理、兑付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过期自动作废。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云南省科学技术院作为创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列入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名录,管理中心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办法》要求,科技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条件包括: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机构;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本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同时,《办法》鼓励省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积极申请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发挥资源优势,开展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开放共享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相关服务业绩作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的重要依据。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云南境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在申请使用创新券年度或上年度应有研发投入。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与科技型企业研发活动相关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以及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服务,但不与其他科技项目资金重复资助。 

《办法》指出,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服务合同涉及方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3年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存在合作共建关系、股权投资占比超过 50%(含现金)、公司(事业单位)法人间存在直系亲属等关系、严重失信者等情况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创新券申请方面,创新券支持对象根据公布的科技服务机构及服务目录,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阳光云财一网通”等(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反馈。通过审核的,信息系统生成创新券(电子形式,下同)。创新券支持对象可按需多次申领创新券,每家科技型企业每年可申领使用创新券额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创新券支持对象成功申请使用额度后,通过信息系统将创新券支付给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科技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委托,在线提交技术服务合同。科技服务机构合同履行完毕,在线提交到款凭证、发票、收取的创新券等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兑付。管理中心审核,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兑付。创新券兑现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50%。创新券兑付申请网上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兑付一次资金。 

编辑: 俞逍 责任编辑: 昝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