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昆召开 新《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0-05-14 21:39:16      来源:昆明信息港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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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寻 记者徐毅杰 14日下午,《云南省测绘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昆明召开。邀请省自然资源厅介绍《条例》出台的背景、立法过程、特色亮点等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我省于1995年出台了《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云南省测绘条例》。地方立法对加强测绘统一监管,推进全省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对地理信息应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条例》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云南省测绘条例》修订工作自2017年启动,经征求意见、专家及部门论证等立法程序,反复审慎修改近20次。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测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卫国介绍,《云南省测绘条例》共10章53条,包括总则、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测绘成果、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对原《条例》整体修改36条,部分修改17条,修改后条例更加完善。

新《条例》立足云南实际,体现云南特色,为我省构建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新《条例》大幅缩短了“坝区及经济发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由5至8年更新一次变更为每2年更新一次。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基础测绘的投入,为当地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等提供测绘保障。

推进数据共享,突出成果应用,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推进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框架的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地理信息数据,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测绘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准确、便捷的测绘服务。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无人机航空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新《条例》根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安全隐患突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薄弱、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迅速等实际情况,全面加强监管,首次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监管、互联网地图监管及测绘单位信用管理纳入我省地方性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实现兼顾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与满足社会公众对测绘地理信息的需求。

首次将卫星导航定位服务系统监管纳入我省地方性测绘地理信息法规。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兼顾安全与需求。依法实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制度、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并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等,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同时,发挥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的“服务”功能,向社会大众、行业用户、政府部门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满足不同需求。

首次将互联网地图监管纳入我省地方性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以及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标准和审核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公益性标准地图,供无偿使用,满足社会公众需求。

首次将测绘单位信用管理纳入我省地方性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及时采集、审核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提供公众查询服务,规范测绘单位行业行为,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同时,取消了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活动的行政审批和原《条例》中前置审查、备案等事项,缩短了测绘地理信息相关行政许可时限,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

编辑: 周硕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