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扮警察实施诈骗 诈骗、招摇撞骗数罪并罚
2020-05-11 08:59:09      来源: 云南日报

【案情】 2018年6月,吴女士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认识了男子李某。交往中,李某自称是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的民警,并给吴女士发送了一张自己的警服照及警官证照片。看着照片上身着制服的李某帅气英俊,吴女士对其一见倾心。

两人联系期间,李某以要还贷款为由,让吴女士将信用卡借给他使用,并承诺产生的费用由他偿还。出于对李“警官”的信任,吴女士一口便答应了。2018年7月,李某又以家人生病要用钱等理由,再次要求吴女士借信用卡供其使用。“热恋”中的吴女士在自己已无多余现金的情况下,又办理了3张信用卡借给李某透支使用。

李某在使用吴女士信用卡期间,多次透支刷卡和预支现金,使用了12万余元,也并未按时还款,导致吴女士多次逾期。直到被发卡银行屡次催款,吴女士才开始感觉到有些蹊跷。她多次尝试与李某协商还款问题,都被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

终于,被卡债压得喘不过气的吴女士决定前往李某的“工作单位”讨要说法。直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查无此人”时,吴女士才意识到自己遇到骗子了。

接到吴女士的报警后,五华公安分局护国派出所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很快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其活动轨迹在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一家旅馆内。派出所连夜派出警力前往武定县实施抓捕,两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抓获,民警在其车内查获公安制式警服3套、警用标志若干、警灯及警报器一套、伸缩警棍一根、步枪模型一支。目前,该人已被刑事拘留。

【释法】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路娟认为,李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得受害人信任后,多次骗取受害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从重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夏路娟解释,冒充行为主要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国家机关人员冒充他种机关工作人员两种情况。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该案中,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警察招摇撞骗,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感情,最终骗取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招摇撞骗罪主客观特征,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严重影响了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作者姜燕萍)

编辑: 周然 责任编辑: 钱嘉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