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万元 勐腊一男子被判刑
2020-05-08 08:30:02      来源:云南日报

 【案情】 

近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被告人王某与其妹妹各出资15万元投资设立勐腊县勐仑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汽车销售,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按照多名被害人陈述,早在2007年起,被告人王某的父亲经营勐仑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期间,即以投资入股或借款分红形式向多名被害人筹集资金。王某供述,其自2011年11月起着手经营公司时,公司已有五六百万元债务,其以入股返还利息方式对外借款,以月息2分返还利息,到2014年已发展吸纳十几名股东。

2011年7月至2014年上半年,其公司在勐仑镇独家经营,正常盈利,能按时返还欠款本息并支付定额分红。2014年下半年起,相继有3家车行在勐仑镇开业,对其公司市场份额造成冲击,销量下滑,出现资金亏空。王某通过以借款返息、入股分红、贷款、信用卡刷卡套现等方式维持公司经营。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2013年至2016年,王某以投资入股分红和借款1.8%至2.2%的月息付息方式,向36名群众非法吸收资金1102.98万元,至案发时尚有24人485.09万元未收回。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行申请信用卡,并超期限透支130余万元,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2.98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财产485.08万元。

【释法】

法官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群众手中有闲散资金,却又无处投资的心理,披着“私募基金”“借款”等合法外衣,许以高额回报,诱惑大家投资。当下非法集资类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摒弃贪小便宜的心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记高回报常常伴随高风险,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竹篮打水一场空。赵建军

编辑: 刘雄斌 责任编辑: 孙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