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等 7件法律案提请审议
2020-04-27 16:13:32      来源:南方日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出席和网络视频出席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123人现场出席会议,47人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共170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就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进一步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加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环境卫生治理,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力度等增加相关规定。宪法法律委认为修订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作的关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增加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过罚相当等原则,增加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予以保护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务处分的程序。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生物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明确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对草案结构进行适当调整,突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就完善监测、预警、报告、溯源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管理,提高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能力等作出规定。

 我国动物防疫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需要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作了说明。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副部长袁曙宏作了说明。

 为建设强大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使命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受中央军委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王宁作了说明。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袁曙宏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袁曙宏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议案的说明。

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会议听取了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19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研究处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的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审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增补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拟提至500万元

  酝酿近1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启动——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于4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从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到加强法律衔接并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诸多新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1

    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修改广播权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近年来,不少新形式的作品已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不属于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划入“类电作品”也有些勉强。草案的修改更明确了作品种类,不仅解决了短视频等新业态作品如何归类的难题,同时也与国际公约接轨。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认为,为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草案作出包括“视听作品”“广播权”等在内的多项修改,是我国著作权制度不断完善的表现。

    ▶看点2

    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草案,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统计表明,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占到知识产权纠纷总量的60%。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等问题饱受诟病。

    张洪波认为,“得不偿失”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顺应了社会各界的多年呼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侵权盗版行为将产生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看点3

    丰富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草案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也是造成维权难的重要原因。张洪波认为,草案明确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和专业能力。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吴汉东表示,强调国家主管部门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能够更好地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有利于提高著作权领域治理效能。

    ▶看点4

    拟增加作品登记制度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据国家版权局通报,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4186549件,同比增长21.09%。一方面,著作权登记数量快速增长,但另一方面,现行著作权法中始终未对著作权登记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厘清作品权利归属。”吴汉东认为,作品登记制度将发挥多方面作用:明确归属,便于认定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减少著作权纠纷,便于在交易时厘清著作权主体;主张权利时,登记事项可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促进版权对外贸易的发展。

    ▶看点5

    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

    草案还有一些引人瞩目的修改,如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等。

    “这些修改是为了统一现行立法术语,加强与其他民事法律的衔接,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义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正志说。

    刘春田表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采用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形式上游离于民法制度体系。修正案草案在表述上与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保持一致,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

    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务处分程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一步规范、细化,完善了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制度,增加了政务处分的办案期限,同时完善了政务处分决定的程序以及内容和形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于2019年8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于当年10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务处分的程序。据此,草案二审稿完善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制度,增加规定,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完善政务处分决定程序,规定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完善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形式,规定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二审稿还对政务处分决定书的内容作出规定。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公职人员有两种以上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按其数种违法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有违过罚相当原则。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明确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依法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依法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政务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政务处分期间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间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生物安全法草案

    加强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管理

    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审稿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国家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

    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管理,草案明确,开展我国人类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草案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应当通过安全审查。

    草案明确,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制定外来入侵物种相关名录,加强对名录所载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环境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新华社)

编辑: 周然 责任编辑: 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