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小区里遛小狗,没有拴狗链。刘某开车进入小区碾压到小狗,导致小狗受伤,在医院花费1.4万余元。刘某不愿意承担医疗费,张女士将刘某告到法院。近日,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狗主人没给小狗拴狗链存在较大过错,判决肇事的刘某补偿狗主人700元。
小狗没拴绳被撞伤
医疗费高达1.47万元
2017年6月12日,张女士带着小狗在小区广场上晒太阳。这时,小区里开来一辆汽车,开车的刘某准备停车,在停车过程中,将张女士的小狗碾压受伤了,随后,刘某和张女士一起将小狗送到宠物医院治疗。
经诊断,小狗骨盆两侧骨折,膀胱出血,腹部皮下高密度团块,内脏损伤情况不明,住院治疗12天出院,小狗医疗费共计14720.4元。
事发当天,张女士还向警方报了案。张女士与刘某到金碧派出所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各承担50%的治疗费,刘某却一直没有履行承诺。于是,张女士将刘某告到西山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小狗治疗费14720.4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起计算的迟延履行期的利息1880.5元。
法院判狗主人较大过错
肇事司机刘某补偿700元
法庭上,刘某阐述,当天在停车过程中,他没有看到有小狗,事发当天倒车时行车记录仪也没有拍到小狗。小狗到底是如何受伤的,并没有查明,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西山区法庭审理认为,小狗虽确系被告刘某在停车过程中撞到导致受伤的损害结果,但身形较小,据行车记录仪视频可见,无法从车内看到小狗出现在车边,不能苛责开车的刘某在缓慢行驶的停车过程中能够预见到事故的发生。
根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携犬外出,应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禁止携犬进入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等,综合全案,张女士携带未牵绳的小狗在禁止进入的城市公共场所遛狗,没有尽到其作为小狗管理者应尽的管理义务,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小狗受伤造成的损失。
西山区法院认为,综合考量民事案件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统一,小狗是有生命的财产,其身上倾注了张女士的感情。造成本案财产小狗的受损,虽是管理人违反了相关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但小狗确是刘某所有的车致伤,由刘某适当补偿张女士的损失,也在情理之中。庭审中,张女士陈述对小狗的价值不清楚,也无证据证明小狗血统价值,小狗属于杂交犬,张女士所主张的损失显然过分高于财产本身价值。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法院认为,刘某对张女士的补偿金额以700元为宜。
西山区法院认为,鉴于本案起诉前处理过程中,张女士与刘某曾达成过调解一致协议,且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刘某表示过可以适当补偿原告。于是,西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补偿张女士700元。(春城晚报 记者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