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疫”检强行冲卡被处罚
2020-03-29 10:50:29      来源:云南日报

 【案例】 2月4日,宁洱县公安局查处1起外省籍人员驾驶本地车辆,强行冲卡逃避检查的案件,当事人张某因妨碍社会管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当日14时13分,该局指挥中心接宁洱收费站疫情防控检测点执勤人员电话报警:一湖南籍男子驾驶一辆云J号牌小型越野车,拒不配合检测点工作人员劝阻,未接受检查,强行冲卡逃离现场。

    接报后,指挥中心迅速指令“城市快警”出警处置。15时40分许,民警通过技术手段锁定涉事车辆行驶轨迹,随即开展走访排查,在宁洱县城郊农村一养鱼场内查获藏匿的车辆及驾驶人张某。

    经查,张某50岁,是湖南省祁阳县人,暂住宁洱县宁洱镇,长期在城郊农村承租鱼塘养鱼。日前,张某到普洱市思茅区城北探亲,期间听闻自家鱼塘内出现死鱼现象,遂驾车赶回养鱼场查看情况。因怕自己属外省户籍不能被顺利放行过关,张某就采取了强行冲卡逃避检查的过激行为。

    宁洱县公安机关详细核查了张某近期的活动情况,未发现其到过疫区及与疫区人员接触史,经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派医务人员为张某检测,其体温正常,未发现有不适症状。

    随后,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之规定,宁洱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罚。

    【释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共同抗击疫情,但也有部分群众不配合疫情期间的特别管控措施,采取强行冲卡等行为逃避检查。那么,如果公民存在此类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滔认为,普通违反规定逃避检查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行为人在检查过程中抗拒检查并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甚至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妨害工作人员执法,可能会存在刑事犯罪的风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如果行为人属于病原体携带者,且不积极配合检查,冲卡以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明知自己感染新冠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他人染病、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云南日报  谢玉鑫 李艳 李兴文)


编辑: 劳学丽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