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 文山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绝不手软
2020-03-25 15:23:39      来源:文山新闻网

为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深入推进矿产资源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通知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

 一、铝土矿、铅、锌、钨、锡、煤、页岩、高岭土、石灰岩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未取得合法有效证照,擅自从事生产以及经营加工矿产品的,均属非法开采行为。

 二、全州境内所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各种形式的非法开采行为,自行拆除撤离各种生产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貌、恢复地表植被。对继续实施非法开采、经营、加工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非法采矿的设备设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存在非法开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以土地整治、脱贫攻坚、重点工程、矿山复垦、生态修复、种植、养殖等项目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三)非法制售、使用、储存民爆物品和为非法采矿点提供民爆物品,以及非法占用土地或破坏林地资源。

 (四)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流转土地、提供电力、机械设备、民爆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五)对非法开采和非法运输矿产资源隐瞒不报、通风报信、阻碍执法。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非法开采,纵容、包庇非法开采行为或为非法开采充当“保护伞”。

 (七)村(组)党员干部包庇、参与非法开采或为非法开采者通风报信。

 对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健全巡查排查,联合执法,层层上报,举报奖励机制,充实完善乡(镇)、村委会、村小组干部包点包片巡查监管责任制,对非法开采、运输、经营矿产资源的行为做到应报尽报。以村民小组为单元,认真排查,将辖区非法采矿排查表签字盖章逐级上报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市)级人民政府直至州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凡举报“非法小煤窑”;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私挖盗采矿产资源;非法经营、收购矿产品或者经营、收购无合法来源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核实1件,奖励1000元。对同一举报线索,经核实无误,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最先举报者。奖励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给予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保密举报相关信息,违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0876—2190534;

 文山市,0876—2123630;

 砚山县,0876—3129352;

 西畴县,0876—7627227;

 麻栗坡县,0876—6622832;

 马关县,0876—7130633;

 丘北县,0876—4121354;

 广南县,0876—5157234;

 富宁县,0876—6122987。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文山州人民政府)

编辑: 曹月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