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上官艳君/摄
3月10日,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二十二场)在海埂会堂召开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解读《云南省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内容并答记者问。
据介绍,2020年3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减、缓、延”等措施,积极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解决当前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实行最长5个月减半征收医保费
《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解决企业因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交医保费有困难的问题。方案中提出,在各地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自2020年2月起,对参保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最长5个月的减半征收,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医保待遇享受(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也就是说在减征期间,企业少交一半的医保费,但职工的医保保障水平仍然保持不变。
经初步测算,我省通过实施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预计可为企业减负35亿元。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对象主要是企业(具体是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减半征收),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对于基金压力大的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下的,地方政府认为仍有必要实施减征,也可以由地方来决策,前提条件是确保待遇发放和基金的平衡。
解决部分企业经减征后,短期内交医保费仍然有困难的问题。方案中提出,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只需向参保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并在不跨过2020年12月31日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最长6个月的缓缴,缓缴具体期限由实施缓缴的统筹区确定,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在缓缴期间,除不划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外,职工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保费统一补缴,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但如果缓缴期满未补缴的,将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并依法依规处理。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截止期延长至6月25日
解决城乡居民受疫情影响,暂时不方便交城乡居民医保费的问题。方案中提出,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截止期由原来的2月底,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防止城乡居民因疫情影响,一时没法交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错过缴费期而出现断保。只要6月25日前缴费的,都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志学表示,下一步,将督促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职,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资料转接、问题处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并积极倡议、引导办事人员实行“不见面”办事,尽量采用“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各项业务,确保不因疫情影响参保人员利益,也让农村劳动力安心外出务工就业,确保援企稳岗措施落实落地,发挥实效。
企业如何办理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具体为:对于医保费减半征收的企业,企业自身无须提交资料,医保局直接进行减征业务办理。对于2月份已缴纳的企业,由医保局重新核定后直接进行退费处理,企业不用提交材料。
对于减半征收后的企业,缴费仍有困难需要缓缴的企业,只需到参保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
受疫情影响,暂时不方便交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我们已将缴费截止期由原来的2月底,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参保人在此期间通过各经办机构提供的手机APP客户端、网站或办理点缴费即可。
高志学介绍,自《通知》出台后,参保企业可通过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具体举措和办理流程,同时可拨打三个部门的相关咨询热线、12333热线或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相关政策。(昆明信息港 记者上官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