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2月28日下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盘龙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结并宣判一起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案件。
被告人杨某东因收购犀牛角三块,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盘龙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在非法运输珍稀鸟类一案中,被告人司某因贩运146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亚历山大鹦鹉,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
贩运146只亚历山大鹦鹉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经昆明中院查明,2018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司某驾车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口岸,接收了一男子交付的多筐鹦鹉,后驾车走陇川至腾冲老路,将鹦鹉运输到保山腾冲的一出租房中饲养。2018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司某驾车将鹦鹉运输到腾冲驼峰机场货运部,并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托运手续,将鹦鹉由腾冲经昆明发往成都。2018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该批鹦鹉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司某托运的鹦鹉共计146只。经鉴定,该146只鹦鹉为亚历山大鹦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共价值人民币146万元。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司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司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民众普通的认知中,鹦鹉看似司空见惯的鸟类,许多爱鸟人士都喜欢饲养鹦鹉,但鸟类品种繁多,其中不乏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群众即便购买和饲养也应严格遵纪守法。
听信偏方收购犀牛角“做药” 被判刑两年半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杨某东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老五”的人转账人民币20000元收购犀牛角三块,该三块犀牛角通过快递邮寄至被告人杨某东居住地。同年8月7日,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将被告人抓获。后经鉴定,涉案犀牛角为犀科犀牛的角制品,价值人民币67355元。
2020年2月25日,在盘龙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杨某东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表示,被告人是出生在瑞丽市的边民,该地区自古以来有用野生动物制品作为药材治病的传统,受该传统陋习的影响,杨某东深信部分野生动物制品可以治病,导致其不惜代价高价购买,其自己深受其害,也是该犯罪的受害者。
经盘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于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提醒,关于野生动物入药方面,现行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该规定虽然为野生动物入药留出了法律通道,但具体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是否可以入药,不可听信民间偏方,更不能予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