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劳学丽 12月9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事项。
据介绍,《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自今日(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5年施行以来,对加强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发挥了较好的规范、引领作用。”发布会上,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新要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持续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的追求不断提高,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为积极落实国家相关要求,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新需要,有必要对《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主要对防盗窗整治、垃圾分类管理几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
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安装外挑式防盗窗 现有的将逐步拆除
在防盗窗整治方面,《决定》将第十条修改为: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安装外挑式防盗窗(栏、笼),现有的外挑式防盗窗(栏、笼)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同一建筑物上的防盗窗(栏、笼)样式和色彩应当统一,并与原建筑物相协调。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构)筑物和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明确渣土为废弃物 废弃太阳能等设施设备要及时拆除
戚永宏表示,因市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出台了《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昆明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因此,在该条例修正中只以原则性规定为宜,故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另外,为了加强影响城市容貌的设置、维护、清洁等工作的管理规范,在条例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后增加“声屏障、护栏”;第十七条在运载垃圾、粪便后增加“渣土”;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筑物屋顶安装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规范设置,废弃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自行拆除,保持屋顶整洁、美观。”
发布会上,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中建表示,为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将做好“落实普法责任,强化《条例》宣贯;以两个《条例》为抓手,加强行业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推进行业发展”几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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