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网约车纳入管理范围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12-09 16:28:00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劳学丽 近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12月9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事项向社会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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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修订施行以来,在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市客运交通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条例的适用范围、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及国家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提出的新要求等都发生了变化。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下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条例的适用范围、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划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调整和许可期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从事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场站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打击非法客运经营行为几个方面。

《条例》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定义和管理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纳入了条例管理范围,规范了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的管理。同时还增加了“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行业融合”的内容。

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划分,按照国务院推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条例》增加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同时,鉴于目前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现状,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为规范条例机构名称表述,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称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条例》明确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方式,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由特许改为一般行政许可,经营许可实行无偿、限期使用制度;同时,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年龄放宽至65岁。规定了巡游车车辆的经营许可期限为8年,网约车车辆的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8年。

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打击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条例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非法客运车辆的情形,并对扣押车辆的处理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发布


编辑: 曹月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