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下属中队原队长李建华,向两名在押人员收了共计6万元,就将两名在押人员释放。公诉机关认为:李建华的行为涉嫌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11月18日,临沧云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收了6万释放两名在押人员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李建华时任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下属中队队长期间,在主办汤某开设赌场案过程中,与汤某集资合伙开设赌场的同案犯廉某、万某,经公安网上追逃分别到案后,被临翔区公安分局分别于2015年8月15日、2016年1月6日刑事拘留。而后,李建华违反办案审批程序,未经汇报请示,私自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释放通知书,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2016年1月16日,以取保候审的名义将两人放走,并以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名义,见两人的亲属,各自收取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
之后,李建华将其中3万元存放在临翔区公安分局2219办公室的铁皮柜中,另外3万元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使用。
李建华担心事情败露,2019年4月19日,李建华自筹人民币3万元,连同放在办公室铁皮柜中的3万元,以保证金的名义存入临翔区公安分局保证金银行账户。保证金交到账户里后,李建华还是不敢向单位领导汇报,他担心露馅。
2019年5月19日,李建华主动到临翔区纪委、监委投案。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建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私放汤某开设赌场案的同案犯两人,并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索取钱款人民币6万元,其行为应当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建华索取贿赂,应从重处罚;李建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建华在投案前,退缴全部涉案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建华应数罪并罚。
当庭称一念之差把钱装进腰包
法庭上,李建华辩解:他不是受贿,也不是索贿,他本来是按照取保受审程序走,只是在制作程序报告时,一念之差,产生了把这6万元装进个人口袋的想法。然后,就把这个事实隐瞒下去。自己曾经欠下一些债务,就想拆东墙补西墙,拿出2万元偿还个人债务,还有1万元,用于日常个人开销。另外3万元,一直放在办公室的铁皮柜子里。
李建华说,他在办案过程中,在南伞口岸抓住廉某后,当时,廉某还带着7岁左右大的孩子,孩子哭得撕心裂肺,廉某就委托他,把孩子交给亲人带着,他就答应了。当时,廉某给了一个电话号码,让他联系。他把廉某带到临沧后,警方刑拘了廉某,并将廉某送到看守所拘押。在后来询问过程中,廉某陈述了自己的家庭的情况,小孩需要廉某陪护。廉某就提出:能不能给他办取保受审?
李建华说:“我可以帮你(廉某)申请,但你只能符合财产担保,在交谈过程中,廉某同意了提供财产担保办理取保受审这种方式。廉某就给了一个电话号码(廉某的兄弟),让我打电话联系。我后来联系后,廉某的兄弟同意,按照要求,就支付了3万元保证金。我同意后,我还对他说,要向局领导请示汇报,我在办公室制作取保受审决定书时,因为一念之差,当时纠结了很长时间,这3万元到底要不要交到专用账户里,想到自己有外债,产生了邪念,把这3万装进个人口袋里,用这些钱去偿还自己的债务。”
“我本意是按照取保受审程序走,只是没有向局领导汇报,把审批这个程序隐瞒了下来。”李建华说,他觉得自己不构成受贿,可能构成贪污罪。主观上,他没有拿钱放人这种想法。
出具虚假情况说明继续隐瞒
按照临翔区公安分局内部办理取保受审流程,嫌疑人家属向局里提出申请,办案人员斟酌后,如果符合办理取保受审条件的,让嫌疑人家属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后,制作取保受审报告,然后逐级汇报。最后,决定取保受审是由分管领导签字决定,主办案件的民警是无权决定取保受审的。
后来,另一名在逃嫌疑人万某到案后,被拘押在看守所里。李建华在看守所里提审万某做笔录时,万某也提出申请取保受审。同样,万某也交了3万元保证金,李建华就收下万某的3万元,就将万某释放了。
李建华说,收了6万元,只有他一人知道,其他同事都不知道。
据公诉人说,赌博案中,有些被告人已经进入法庭审理,李建华还出具情况说明称:廉某还在追逃,故意隐瞒了廉某被释放的情况。
法庭上,李建华说,他当时确实出具过这个情况说明,这个确实是虚假的情况说明,就是为了隐瞒事情真相。
据了解,按照正常办案规定,办案人员收取保证金,不能直接向嫌疑人或者嫌疑人家属收现金,而是嫌疑人或者家属需要到银行指定账户里交保证金,然后拿着银行回执单找办案民警,再办理取保受审。
据了解,目前,廉某还没有到案。万某因涉嫌开设赌场,已经归案,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案将择日宣判。(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