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大学生骑车离校失踪10年 法院宣告死亡
2019-10-10 23:19:27      来源:五华区人民法院

周某是昆明一家大学2006级的学生,2008年国庆期间,班主任统计节假日去向时,周某填了“留校”。2008年国庆节放假是从9月29日到10月5日,9月29日放假后,周某骑着一辆自行车就离开了学校,但直到10月6日其他学生收假上课了也不见他的踪影。10月7日,学校还联系不上周某,就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2018年7月4日,整整10年后,周某仍未找到,被法院宣告死亡。

周某的父母认为,儿子在学校读书,于9月29日后就下落不明,但学校于10月7日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10月8日才与两人联系,错过了最佳寻人时间,故学校存在严重的监管疏忽,应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于是,周某的父母将其就读的大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差旅费)共计521776元。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失踪至被宣告死亡的整个过程中,该所大学虽未在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但该行为不是导致周小某被宣告死亡的原因。

该大学是一所三本院校,对学生实施有限管理,无法律明文规定高等院校对于留校学生需要每天点名查看,其管理方式并无明显不当,未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且该大学在发现周小某失踪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周某父母积极寻找,已尽到学校教育机构合理的管理及注意义务,因此该大学无过错。

这个案件中,虽然法院认定学校无过错,但该学校为了安抚学生家长的悲痛情绪,也为了化解纠纷,自愿给予周某父母一次性经济补偿50000元。

这个案件判决以后,周某就读的这所学校对管理上进行改进,每天晚上都进宿舍检查学生情况,并制定了近乎军事化管理的严格出入校规章制度。

周某的父母虽然痛失爱子,但看到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确实有改进,两位老人将5万元的抚慰金返还给了法院。

这个案例中,周某失踪10年后,虽然人仍未被找到,但2018年他被宣告死亡。何为宣告死亡?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的制度设计主要用于解决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五华区人民法院

编辑: 昝娟娟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