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出台登革热疫情防控十条规定 患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2019-09-20 21:56:55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江枫 9月20日,景洪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全市登革热疫情防控十条规定。其中明确,要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持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彻底清除城乡卫生死角、盲区,消除蚊虫孳生传染源;要全面禁止城区养殖鸡、鸭等畜禽,违者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登革热患者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依法强制执行。

规定还指出,对不配合不落实防控工作的单位,要及时曝光通报;纪检部门要主动介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网格内布雷图指数(平均每百户内有伊蚊幼虫孳生的容器数)居高不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责问责。

以下为规定全文:

景洪市登革热疫情防控十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全市登革热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登革热及其他传染病的流行爆发,特制定以下十条规定。

1、全面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以网格为单位,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持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彻底清除城乡卫生死角、盲区,消除蚊虫孳生传染源;加大药物喷洒力度,全面消杀蚊蝇。

2、全面开展重点区域集中整治,突出抓好农贸市场、物业公司、建筑工地、公共场所及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彻底清除轮胎等易积水、易孳生蚊虫物品露天堆放点,全面关停“脏乱差”小作坊。不落实登革热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重罚。影响恶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场所采取停工、停业、封闭和封存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3、全面禁止城区养殖鸡、鸭等畜禽,发现类似情况的,由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4、全面规范犬只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捕杀全市范围内的狂犬、野犬。个人饲养犬只,必须进行预防接种,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外出必须束犬链,大型犬只要佩戴嘴套。

5、全面清查城区出租房,公安机关对所有非本地户籍承租人核发《居住证》,并由相关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收取卫生费。城区居民、外来人员和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重罚。

6、全面防范登革热疫情爆发、蔓延,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登革热患者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依法强制执行。

7、全面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发现不报、漏报、迟报以及不配合救治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整合利用全州医疗资源,保障登革热病人及时得到救治。

8、全面加强基层疫情防控工作,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要把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对防控工作不到位的家庭(租户),严格按照村规民约进行处罚;屡次防控不力的,予以重罚。

9、全面从严做好出入境人员及相关物品的检查检验工作,公安、卫生、海关等部门加强联动执法,全力防止外籍传染病病例和违禁物品输入。

10、全面发动群众参与登革热防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对不配合不落实防控工作的单位及时曝光通报;纪检部门主动介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网格内布雷图指数居高不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本规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执行。

景洪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0日

编辑: 周然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