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中院一审当庭宣判13名被告人涉黑案 首要分子被处无期徒刑
2019-09-01 16:08:48      来源:云南网

00300879030_dd00aaa9

庭审现场 康毅昌 徐媛媛/摄

8月31日至9月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金等13名被告人涉黑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组织、领导者张某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4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8.5万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德宏中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金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纠集多人,形成了以张某金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境外赌场为依托,利用网络发布虚假贷款信息并提供交通旅费,诱骗、组织被害人偷越国境至境外赌场,采取利诱或威逼手段故意制造赌债,后以偿还赌债或高额交通旅费为由,搜光被害人随身财物,对被害人采取关押、殴打、虐待、侮辱等手段,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德宏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金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徐子皓、王崎峰、肖敏、陈敬志、李海波、李辉积极参加以张宝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孙悦轩、陈静、江贵南、赵丽春、覃敏、刘壘参加以张宝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1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扣押作为人质,殴打、虐待、侮辱被害人,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共计451.7万元,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绑架罪。

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金等6名被告人多次非法出入国境,并在境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张某金组织、诱骗被害人偷渡出境,陈某志参与组织被害人偷渡出境,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德宏中院根据1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经庭审质证的合法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当地干部群众代表、国境沿线村民代表、新闻媒体和被告人亲属共480余人旁听了庭审及宣判。(云南网 记者夏方海 通讯员康毅昌 徐媛媛)


编辑: 劳学丽 责任编辑: 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