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辛亚洁) 近日,云南省高院驳回了一企业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这是云南高院第三次裁决该企业的法律申请。
三审均败诉
2014年5月,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禄达财智”)联手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下称“中油云南公司”),要在昆明市官渡区罗衙社区建一座加油站,因“禄达财智”资金不足,因此“中油云南公司”出面担保,向自然人张澍借款人民币2600万元。
同年5月6日,“中油云南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承诺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相应款项拨付至张澍指定账户。但此后张澍并未收到款项,2015年3月,张澍诉至昆明中院,欲讨回借款。
2017年6月20日,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所有被告方均败诉;此后,原告张澍和被告之一“中油云南公司”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12日,云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中油云南公司”再次败诉;“中油云南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3月,最高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中油云南公司”向昆明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执行,被驳回;之后该公司就此裁定向云南高院提出“复议申请”,又被驳回。而后,该公司再度以“对执行行为不服”向昆明中院提出“异议”,被驳回;被驳回后“中油云南公司”复以对此裁定不服向云南高院提出“复议申请”,2019年7月9日,该申请被云南高院终审裁定驳回,并维持了昆明中院的执行裁定。
滥用诉权应予追责
律师刘胡乐认为,至此,“中油云南公司”已经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此案中,在法律裁定已经非常清晰明了的情况下,被告能诉的法院都诉,能用的法律程序都用上,“屡败屡诉”,实为取巧躲避法律责任,“如此浪费法律资源,增加法院工作量,实在不应该。司法资源是公共资源,很宝贵,涉案各方都应该珍惜。”
刘胡乐坦言,该案中被执行人提出对“执行行为不服”,其实是一种规避和拖延技巧,“相关法律规定,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审查时一并提出,之后再次提出异议的,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也是此公司的异议、复议先后被昆明中院和云南高院驳回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