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起 云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
2019-08-01 16:52:27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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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记者从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19年8月5日起,由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的《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将正式实施。据悉,《意见》旨在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和审方活动,此举将缓解云南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数量不足问题。

我省执业药师缺口较大

截止2019年6月30日,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有20462家,其中零售连锁门店8342家,占总数的40.8%,低于全国50.5%的连锁率,药品零售单体门店12120家,占总数的59.2%。我省执业药师缺口较大,截止2016年6月30日,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7800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率为38.1%。全省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率较低,药店管理水平和药事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据介绍,《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源于,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部分省市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2019年3月17日国家药监局下发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区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

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按照国家药监局的统一部署,云南省及时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整治工作开展后,省药监局先后派出5个调研组,就各州、市开展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发现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数量显著不足、药品零售企业药事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为解决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药监局制定印发了上述《意见》。《意见》于2019年7月3日发布,2019年8月5日正式实施。《意见》的出台,是省药监局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推动药品监管改革发展,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鼓励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

《意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按照标准开展连锁经营,允许小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委托给经省药监局按照规定确认具备代储代配服务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储存、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再另设药品仓库,但不能跨州市行政区域委托配送。

此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或重组时,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其经营场所、注册(仓库)地址、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等未发生变化,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药品

《意见》还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在总部统一规范管理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非处方药(冷藏药品除外)。

记者还了解到,《意见》最大的亮点在于积极引导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和名下有若干药品零售企业的同一个法人主体采取自建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零售单体药店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

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

在慢性病患者购药方面,《意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比如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企业可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并留存处方。之后慢性病患者在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销售。此条的推出,将给需要长期用药的广大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可选择到就近的药店购药。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本军认为,《意见》将进一步促进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向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及提升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药事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目的。

尤其是《意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和审方活动,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主体扩大到药品单体门店这一创新举措,不但将缓解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数量不足问题,同时还对我省药品单体门店的规范管理起到推动作用。


编辑: 周硕 责任编辑: 钱嘉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