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的哥”赵先生骑着自己心爱的摩托路过昆明北京路与东风东路十字口等红红灯时,被一名协警拦下,要求“摩的哥”出示相关证件,随后,协警让他把摩托骑到前面的警务亭停靠。随即,协警现场喊来一名交警,交警查看“摩的哥”行驶证、驾驶证等各种证件后,认为赵先生违反《昆明市交通安全条例》,在禁时内摩托车入城,应当要处200元罚款。而赵先生则认为,协警单独拦车履行了交警的执法权,属于违法行为,请求法庭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7月18日,官渡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民”告“官”案。
“摩的哥”告协警单独拦车违法
赵先生起诉称:2019年5月8日下午,他驾驶摩托车路过北京路与人民东路交叉口时,被一名协警拦下,要求出示证件查看,随即,协警让他把摩托车骑到前面警务亭,随后,一名交警对他驾驶摩托车行为进行处罚,罚款200元。
“协警没有执法权,凭什么拦下我的摩托车呢?”赵先生说,他当天骑车戴了头盔,也没有违法交通规则,当时并没有交警在现场,协警没有执法权,却行使了交警的执法权。
赵先生认为,他所驾驶的摩托车证件齐全,车辆也合法,也没有违规行驶。根据《人民警察法》、《道路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才具有执法权,协警没有单独执法权。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少于2人,当他到警务亭时,也只有一名交警来到现场,那名交警便开出了200元处罚决定。
赵先生不服,现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后来,赵先生到交警一大队查询,查询到当天的处罚决定。
于是,赵先生将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告上法庭,请求法庭撤销被告对他处罚决定书。
交警队:处罚程序和执法主体都合法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的代理人认为:今年5月8日下午2点22分左右,赵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路过北京路与东风东路十字路口时,被民警发现后,检查了赵先生的驾驶证、行驶证以及摩托车保险等相关手续,发现该摩托车登记时间是2019年4月15日,按照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赵先生骑摩托车不能在这个时段进入这个路段,现场民警在听取赵先生的申辩意见后,用简易程序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然而,赵先生当场拒绝签收。随后,交警队用特快专递方式,将处罚决定邮寄给赵先生。
交警一大队的代理人还认为:赵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在禁时内进入城市道路,违反了城市道路通行规定。依据《昆明市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对赵先生处200元罚款。本案中,赵先生驾驶摩托车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执法的主体资格也合法,适用法律法规也正确,对赵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之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协警单独拦车是否合法?
法庭上,赵先生说,他当天是被协警单独拦下的,让他把摩托车骑到警务亭边停边,到了警务亭,协警喊来了交警才进行处罚的,并不是交警在路口检查时发现的。协警没有执法权,也并不是协助正式交警进行执法,协警履行了正式交警的执法权,协警这种行为属于违法执法,这种执法程序也违法。按照有关规定,协警只有协助交警执法,不能单独执法。按照规定,协警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协助交警执法。而本案中,协警单独拦下摩托车,整个过程中,并不是交警在指导或者监督协警做一些执法协助性工作,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也不能证明该协警是经培训合格的。
赵先生说,针对这次处罚,交警一大队有3点程序违法:一是协警履行了交警的执法权;二是协警让他到警务亭后,也只有1名交警进行处罚,按照规定需要2名交警同时在现场才能作出处罚;三是处罚决定书上没有交警的签名和交警队盖章,有可能会伪造。
对此,交警一大队代理人说:针对赵先生的处罚决定书是真实的。交警是现场通过警务通打印出来处罚决定书,上面就有交警的名字和交警队签章,赵先生说的要求处罚交警在决定书亲笔签字,那已是上世纪70年代传统办法了,如今信息这么发达,处罚决定书都是通过警务通打印出来后,就有交警的名字和交警队的签章。使用简易程序处罚的,1名警察就可以进行处罚。
法庭上,赵先生一直主张是由协警单独将他拦下,让他把摩托车骑到警务亭,然后接受处罚,协警履行了交警的执法权,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赵先生这一说法,被告方的代理人没有给处明确的答辩意见,只是说处罚决定书是交警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来的,程序合法。
本案将择日宣判。
现象:协警拦车成普遍现象
在昆明城区,协警拦车让司机靠边停下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交警在查酒驾时,基本都是协警让司机吹气或者拦下靠边停下,交警上前进行检查,若发现司机有违法行为,交警就会对司机进行处罚。那么,协警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协助交警执法呢?
采访中,李先生说,今年5月中旬的一天,他开车行驶在人民西路以十字路口等红灯时,一名协警上前要求把车停靠在警务亭边,协警还交他停好车后,直接到警务亭接受处罚。
李先生到了警务亭,交警说:“你没有张贴审车标志和交强险标志,两项违法,要处罚款100元,记2分。”
李先生当场跟交警申辩,这些标志都有,在车里,没有张贴的理由,担心以后不好撕下来。交警没有听取李先生的申辩,开出处罚决定,李先生也想息事,接受了处罚。
协警拦下李先生的行为,是否也属于协警单独执法呢?
昆明一位律师指出:根据《人民警察法》及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辅警(交通协管员),只能配合、协助警察行使法定的权力,他们本身没有单独的执法权。《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法律还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定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取证、认证和处罚。这是法律对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协警为接受交通警察指导和监督、协助交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其工作方式只能是劝阻和疏导,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更无调查取证权。(春城晚班-开屏新闻 记者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