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已被玉龙公安依法刑事拘留。叶丽权/摄
“酒壮怂人胆”这句话用在云南玉龙县石鼓镇辖区居民和某身上再贴切不过,日前,和某因酒后寻衅滋事被当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令民警啼笑皆非的是这位日常憨厚老实的小伙被酒精刺激后,竟然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口出狂言挑衅执法民警“我怕你啊?单挑嘛!”。
6月2日晚,家住玉龙县石鼓镇鲁瓦村的居民和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外出。当晚18时许,醉意朦胧的和某来到辖区石虹桥旁边一家饭店后,以攻击、侮辱性语言要求饭店老板娘为其泡茶。因担心受到和某伤害,饭店老板娘在后厨躲避不敢出来。和某见状,遂将矛头转向正在该饭店正常用餐的两名男子,无故用拳头、四方凳对二人进行 殴打并将店内的数把凳子打砸破坏。
男子将店内的数把凳子打砸破坏。叶丽权/摄
6月2日晚18时20分许,辖区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案发地点,将嫌疑人和某控制。带离期间,和某非但不配合民警执法,还采取侮辱性语言和吐口水的方式,多次对执法民警及在场警辅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在执法办案区,和某还对办案场所、笔记本电脑、印油进行破坏并用印油盒砸伤一名在场警辅人员脸颊。
6月2日夜间,在派出所酒醒后的和某对自己饮酒后犯下的行为懊悔不已。然而,法不容情。办案民警介绍,和某此前因酒后违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过行政拘留,但未从中吸取教训。
目前,和某已被玉龙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云南网 记者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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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